(2015)宿中民二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区支行与宿州市众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季刚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区支行,宿州市众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季刚,刘珂珂,季守君,张良峰,赵成连,赵先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二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区支行。负责人:姜晓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永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法律事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辉,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宿州市众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季刚。被申请人:刘珂珂,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埇桥区。被申请人:季守君,男,汉族,1958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张良峰,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赵成连,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赵先军,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区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众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季刚、刘珂珂、季守君、张良峰、赵成连、赵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季守君名下位于宿州市胜利路北宿怀路西北苑小区F3xxx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x号的房产,申请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良峰名下位于宿州市北关淮海北路以西、西昌北路以东安徽两淮北关新城A区A8#楼0xx、0xx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x、xxx号的房产,申请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成连名下位于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14#楼0135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x号、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综合楼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x号的房产,申请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先军名下位于宿州市滨河路南侧宿怀路西侧同科·城市花园4#0xx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x号的房产,申请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珂珂名下位于宿州市上河城53号1801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x号的房产;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季刚在中国工商银���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宿怀支行6xxx0账户的存款10万元、在宿州淮海支行6xxx1账户的存款10万元、在宿州老槐树支行6xxx3、6xxx2账户的存款各10万元,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刘珂珂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牡丹支行6xxx3账户存款10万元、在宿州汇通支行6xxx4账户的存款10万元;申请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季刚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L0x**货车,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珂珂名下号牌号码为皖Lx**、皖Lx**轿车。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区支行向本院提供登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名下的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宿字第x**号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季守君名下位于宿州市胜利路北宿怀��西北苑小区Fxxx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x号,登记在被申请人张良峰名下位于宿州市北关淮海北路以西、西昌北路以东安徽两淮北关新城A区A8#楼0xxx、0xxx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2xxx、2xxx号,登记在被申请人赵成连名下位于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14#楼01xx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x号、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综合楼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x号,登记在被申请人赵先军名下位于宿州市滨河路南侧宿怀路西侧同科·城市花园4#0xx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x号,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珂珂名下位于宿州市上河城53号xxx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x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季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怀支行62×××70账户的存款10万元、在宿州淮海支行62×××61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在宿州老槐树支行62×××43、62×××22账户的存款各10万元,被申请人刘珂珂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牡丹支行62×××43账户存款10万元、在宿州汇通支行62×××14账户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三、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季刚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L0x**货车、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珂珂名下号牌号码为皖Lx**、皖Lx**轿车予以查封;四、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政务区支行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名下的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审判员 李保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邵 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