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仲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薛芳与烟台世贤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芳,烟台世贤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仲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薛芳。被执行人烟台世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三山大街663号。法定代表人:郑凤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芳与被执行人烟台世贤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仲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永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