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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晓松与沭阳县潼阳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松,沭阳县潼阳中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309号原告王晓松,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铁铸,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潼阳中学,住所地沭阳县临安路东道。法定代表人范威,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叶建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松诉被告沭阳县潼阳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辛晖代理审判员  宋芹代理审判员  沈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