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晓松与沭阳县潼阳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松,沭阳县潼阳中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309号原告王晓松,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铁铸,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潼阳中学,住所地沭阳县临安路东道。法定代表人范威,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叶建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松诉被告沭阳县潼阳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辛晖代理审判员 宋芹代理审判员 沈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