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梓与被告甘淑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甘淑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王梓与被告甘淑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375号原告:王梓,男,201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委托代理人:任东洋,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淑芹,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梓与被告甘淑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退还原告2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秦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