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苏某某。被告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