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非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与吴丽红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吴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非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郭孙涵,局长。被执行人吴丽红,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执审字第194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丽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吴丽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丽红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