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先涛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安力升五金塑胶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先涛,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安力升五金塑胶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何先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安力升五金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九潭长寿路力诚公司园内。经营者:裴安举。申请执行人何先涛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安力升五金塑胶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945书仲裁裁决定书,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安力升五金塑胶制品厂应支付工资和保险金共7803.4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裁定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安力升五金塑胶制品厂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在同年3月27日交了7853.40元(含执行费50元),该款已支付了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945书仲裁裁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年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