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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祖庭、谢韩莉、李四明诉白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庭,谢韩莉,李四明,白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蒲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李祖庭,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人民路097号,蒲白矿务局退休职工。原告谢韩莉,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同上。原告李四明,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屈陈平,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白水县新兴街009号。法定代表人张全才,县长。委托代理人郭井峰,男,白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建勤,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祖庭、谢韩莉、李四明诉白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渭中行他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李祖庭、谢韩莉、李四明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祖庭、谢韩莉、李四明三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庭、谢韩莉、李四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祖庭、谢韩莉、李四明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武原宁助理审判员  蒙 旋人民陪审员  王 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亢军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