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8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满洁琼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满洁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3)海执字第833-2号申请执行人杨静。被执行人满洁琼。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满洁琼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满洁琼及其共有人彭定甫名下的座落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10号北海佳宇兰庭1幢0××1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为:北房权证(2011)字第0311**号、031149号]中被执行人满洁琼所占的份额。现本院查明,该房屋已于2012年4月26日在本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中被执行人满洁琼、彭定甫已用于抵偿所欠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周伟东的42万元债务,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