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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某银行,张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某银行。被执行人张某东,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县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张某东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强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 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永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