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张某甲,住香河县。被告张某乙,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百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