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招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友彬与被执行人温玉迁追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招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纪友彬,男,1956年9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工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工业园52号。被执行人温玉迁,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温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友彬与被执行人温玉迁追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玉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5)招执字第10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路尚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