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石锦波与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锦波,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石锦波,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警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70号。法定代表人刘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艳阳,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锦波诉被告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锦波撤回对被告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972元,减半收取2986元,邮寄费80元,合计3066元,由原告石锦波承担。审 判 长 李俐人民陪审员 张淼人民陪审员 王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