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228号-2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春林与佛山市禅城区华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中心、周南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林,佛山市禅城区华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228号-2申请执行人刘春林,男,汉族。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华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中心。经营者周南,男,汉族。关于刘春林与佛山市禅城区华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0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华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中心应在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春林支付2014年3月工资差额9228元和二倍工资差额95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周南的银行存款4764.74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82元后,余款4582.74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土地、车管、工商管理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