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范敬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敬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548号罪犯范敬成,男,汉族,文盲,1940年6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宝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敬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18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8日、2013年1月24日作出(2008)、(2012)宁刑执字第10039号、第126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敬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范敬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范敬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敬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敬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月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