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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邢艳玲与邢连兴、邢汝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连兴,邢艳玲,邢汝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连兴,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艳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汝超,农民。上诉人邢连兴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登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连兴又于2015年3月20日以其欲与被上诉人邢艳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连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连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69元,减半收取1584.5元,由上诉人邢连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建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