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47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妍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