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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商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范效东与易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效东,易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072号原告范效东。委托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效东与被告易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效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范效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范效东负担。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琴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