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商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范效东与易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效东,易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072号原告范效东。委托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效东与被告易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效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范效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范效东负担。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琴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