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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邦书诉被告于良喜、上海宝州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917号原告刘邦书,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良喜,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生。被告上海宝州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阜南路455号(三里桥)。代表人王忠,系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中路82号。代表人郑亚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61548531-5。代表人陶旭松,系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XX旭,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邦书诉被告于良喜、上海宝州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邦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邦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邦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邦书承担。审判长栗建伟人民陪审员张钰人民陪审员魏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尹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