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阳区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02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申请人刁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达成协议由被告杜某某于2015年2月7日前内给付原告刁某某生活补助费5000.00元。原告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杜某某履行调解书内容,给付原告刁某某生活补助费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某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刁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226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给付原告刁某某生活补助费500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审判员 丁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定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