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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与朱振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朱振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法定代表人范京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占德,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振乾,男,汉族,1941年11月3日出生.现住黄陵县店头镇西门居委133号。委托代理人梁银全,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陵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占德、被上诉人朱振乾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银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朱振乾于1989年在黄陵县店头镇七丰七组宅基地修建平房6间,除一小间为临建房外,其余全为砖混结构、预制板屋面,地上单层平房建筑。2012年春季,该房屋发生墙体裂缝、地基沉降下陷,原告认为是由于2011年秋季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打锚杆、修建加固护坡、修路砌石造成,经多部门协调处理未果,原告朱振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其房屋损失2000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朱振乾申请对其房屋损害因果关系及损失费用进行鉴定。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建字(2014)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朱振乾房屋为自建民房,其房屋因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对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职工之家边坡进行了治理,加固用锚杆从地下越过道路锚杆,部分插入朱振乾房屋地下。该处土质为一般性黏土土质,此护坡工程施工后,朱振乾房屋虽是一整体建筑,但其地基基础则处在两处软硬不同的土质上。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剪力影响,导致朱振乾房屋墙体、楼层面板、庭院围墙、大门门斗、散水等裂缝受损。该房屋维修加固费用为人民币103937元。原告朱振乾花费鉴定费用3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朱振乾自建民房墙体、楼层面板、庭院围墙、大门门斗、散水等裂缝受损与其建房建筑技术不规范、年久维护不当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房前对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职工之家边坡治理时,加固用锚杆从地下越过道路锚杆,部分插入朱振乾房屋地下与原告房屋裂缝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之理由成立,但应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建字(2014)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朱振乾受损房屋加固维修费用103937元,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朱振乾受损房屋加固维修费用83150元,其余部分原告朱振乾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振乾房屋加固维修费用83150元、索赔损失200元,共计83350元。二、驳回原告朱振乾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用30000元,原告朱振乾承担6000元,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承担24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朱振乾负担860元,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原审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剥夺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和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上诉人上诉称该司法鉴定结论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但其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其次,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未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故原审法院依据陕中金司鉴建字(2014)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裁判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83元,由上诉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侯序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