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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平与陈筱敏、王方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陈筱敏,王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黄平。被执行人陈筱敏。被执行人王方春。申请执行人黄平与被执行人陈筱敏、王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1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来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