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64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生于1966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撤诉减半交纳4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秦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