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孔祥慧与李广卫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慧,李广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慧,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广卫,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广卫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李广卫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外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