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康某甲与康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甲,康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康某甲。被执行人:康某乙。上列双方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0)丛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3.12元,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丛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吝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