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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康某甲与康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甲,康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康某甲。被执行人:康某乙。上列双方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0)丛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3.12元,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丛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吝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