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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金庆魁与王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庆魁,王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金庆魁,农民。被告:王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庆魁与被告王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庆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庆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