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金庆魁与王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庆魁,王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金庆魁,农民。被告:王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庆魁与被告王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庆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庆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