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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朱晓明与陈铁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明,陈铁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朱晓明。被告陈铁轩。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迎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明与被告陈铁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晓明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红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