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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红银、应贤福与应贤福、张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银,应贤福,张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周红银。被告:应贤福。被告:张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银与被告应贤福、张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周红银负担。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吕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