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5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康×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1,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5225号原告康×1,男,1959年8月8日出生。被告刘×,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智,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1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莉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1诉称:我与被告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在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85年生一女孩康×2。后因家庭琐碎矛盾、性格不合,2005年双方通过丰台区人民法院离婚。离婚后我考虑到孩子,又于2006年8月30日与被告复婚。2010年,我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孩子反对,我撤诉了。其实从孩子出生我们就一直争吵、打架,被告的家人也参与过。这十几年,我和被告好的时候就住在一起,不好的时候就分开住。我一直为了孩子维系家庭,但孩子现在30岁了,我也50岁了,我感觉很累很压抑,不想再这样下去。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我负担。被告刘×辩称:原告一直住在家里,我和原告没有分居,我们一直共同生活,并互相履行夫妻义务。我与原告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自由恋爱,双方于1984年登记结婚,1985年生育一个女儿。婚后,我与原告一起经营家庭,我对原告悉心照料,承担了所有家务,一直尽量满足和顺从原告各种生活上的要求。生活上虽有小摩擦,但并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2013年我还和原告一起去九寨沟旅游。2014年10月,我和原告一起庆祝结婚30年。双方不存在法定离婚的理由,我也没有过错,反而一直对原告悉心照料,时常关心原告。我很看重与原告的婚姻,我今年已经55岁,退休这几年,所有心血都投入这个家庭,一旦与原告离婚,我难以承受。原告一直强调自身的感受,没有说明我有什么过错,原告应该冷静,不应该因为矛盾就要离婚。我认为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康×1与刘×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1985年6月16日生育一女康×2。2005年,康×1与刘×离婚。2006年8月30日,康×1与刘×复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共同维系家庭关系。原告康×1与被告刘×婚龄较长,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弥合分歧,解决问题。现原告康×1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能够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对原告康×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康×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舒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