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耀城广场*幢****号。法定代表人吴良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号。法定代表人阮金尧,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江,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王叶刚,镇长。委托代理人鲁建国、沈杨飞,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浙绍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被上诉人柯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永江、楼东平,被上诉人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鲁建国、沈杨飞到庭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2015年4月3日上诉人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纠纷事项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惟菁代理审判员 车勇进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韦若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