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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于某,男,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