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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榕法渔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揭阳市中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中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榕法渔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揭阳市中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陈思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木深,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业敬。原告揭阳市中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木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多年合作伙伴,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化学产品。原告依被告要求供货。自2013年6月20日起双方订立了合同共25单。合同约定:货品及规格;货款结算月结30天;订货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之间允许±10%差异(2000码以���的订单尽量控制在±5%);逾合同约定之付款期15天,原告可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若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定交付货物。但这段期间订立的合同,被告没有依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至2014年5月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99653.75元。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付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599653.75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对账单》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99653.75元;4、原告的《订购确认单》25份,证明2013年6月20日起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合同共25单,合同中约定了货品及规格,货款结算时间,违约责任及纠纷管辖法院;5、原告的《送货单》27份,证明原告依约定交付货物。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4月11日,分25次向原告订购化学产品,双方在《订购确认单》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或款到发货等;逾合同规定之付款期15天的,原告可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原告于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4月26日,依约定分27次向被告交付订购的化学产品。2014年5月5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99653.7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没有付还。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6日裁定对被告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中63号房屋(产权证号C35108**)予以轮候查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订购确认单》、《送货单》,有原告当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99653.7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付还其货款人民币1599653.75元及滞纳金,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中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99653.75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4196.88元(其中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源丰威达皮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分行东升办事处,收款单位是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帐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荣明代理审判员  林民扬人民陪审员  魏雪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德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