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林涛与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玉安、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玉安,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90号原告林涛,男。委托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军。被告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安。被告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安。被告王玉安,男。被告王亚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涛与被告四川鼎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上风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玉安、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涛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涛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89.08元,减半收取35494.54元,本院决定收取25494.54元,由林涛负担。审 判 长 陈晓梅代理审判员 罗卫平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龙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