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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明远与周连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远,周连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李明远,农民,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李光远。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连合,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远诉被告周连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远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志玮审 判 员 佟德龙审 判 员 赵守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