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业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童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业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童正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攀枝花业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园。法定代表人钟明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君,女,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94号。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董事长。被告童正伟,男,1974年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业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童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业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业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0元,由原告攀枝花业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