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水庆与郭学军等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水庆,郭学军,徐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248—1号申请执行人周水庆,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南香村委会南香村。法定监护人陈秋莲,女,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南香村委会南香村,系周水庆妻子。被执行人郭学军,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化州市鉴江区东方红吉岭村50号。被执行人徐良文,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化州市南盛镇山尾大村尾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郭学军、徐良文拒不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学军、徐良文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以清偿相应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庞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