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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times,王二&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335号原告王一×,农民。被告王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