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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白生兰与陈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生兰,陈康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白生兰,女,土族,1974年12月2日生。被告陈康明,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生兰与被告陈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生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生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生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生兰负担。审判员 罗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福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