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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靳文明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文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131号罪犯靳文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5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江宁刑二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7日止),并处罚��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79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靳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靳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靳文明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一次监狱记奖。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靳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文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