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与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陈××。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