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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与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陈××。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