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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令晓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令晓,孙利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李令晓,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利强,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款11942.6元交付本院,本院将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李令晓、孙利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