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令晓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令晓,孙利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李令晓,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利强,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款11942.6元交付本院,本院将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李令晓、孙利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