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桂友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桂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407号罪犯张桂友,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4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桂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3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高刑复字第008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2002)津高刑一执字第034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3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5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9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桂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桂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桂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桂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