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臧文忠与韩吉荣、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有限公司返回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文忠,韩吉荣,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臧文忠,男。被告韩吉荣,男。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文忠与被告韩吉荣、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有限公司返回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文忠撤回对被告韩吉荣、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速递费120元,均由原告臧文忠负担。审 判 长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