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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某赌博罪20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从化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人阮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从化市吕田镇阮某家中,组织赌博人员陈某堂、赖某妹等20多人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起诉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指认赌资照片,参赌人员罗某连、潘某英、赖某清、李某乙娣、钟某洪、黄某芬等的证言及指认现场照片,参赌人员罗某强、巢某芬、陈某堂、赖某妹、潘某红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判处拘役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扣押的赌资1000元,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扣押的赌资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从化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寒冰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