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宗发合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4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宗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宗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根据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津北方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费用的义务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津北方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孙国起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