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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海咝薇洏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绿苑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咝薇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绿苑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咝薇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月芬。委托代理人宋骋宇。委托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昌市绿苑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英。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咝薇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咝薇洏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咝薇洏公司委托代理人宋骋宇、宋博,被上诉人南昌市绿苑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咝薇洏公司与被上诉人绿苑公司在2012年12月24日以传真方式签订《服装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咝薇洏公司向绿苑公司定制款式为STELLDRESS的服装2,206件,单价(含税)人民币31.50元(以下币种相同),总价款为69,489元,交货期和地点为2013年2月3日交货到咝薇洏公司指定仓位。合同另约定质量要求:绿苑公司严格按照咝薇洏公司提出的质量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出样品,经咝薇洏公司确认后封样,该样品由咝薇洏公司保存;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咝薇洏公司严格按照封存样品验收;加工款支付:合同签订,绿苑公司开始加工,咝薇洏公司支付总款的20%,绿苑公司加工完成,咝薇洏公司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咝薇洏公司带款提货;违约责任:绿苑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绿苑公司应向咝薇洏公司支付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绿苑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指标,如果未达到要求而导致退货,绿苑公司向咝薇洏公司支付退货金额的20%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咝薇洏公司预付20%价款计13,897.80元。绿苑公司完成加工后,咝薇洏公司未指定仓位。2013年3月24日,绿苑公司以快递方式将2,206件服装送货至咝薇洏公司。咝薇洏公司收货后,未向绿苑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绿苑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咝薇洏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5,592元;偿付此款自2013年3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暂计算至2014年5月23日为3,891元)。原审审理中,绿苑公司将第二项请求变更为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不变。咝薇洏公司则反诉要求绿苑公司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13,897.80元(即合同总金额的20%);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1,876.80元[即咝薇洏公司为绿苑公司垫付的压花纸费用1万元+咝薇洏公司为绿苑公司垫付的压烫费用6,000元+返工人工费用2,000元+出口代理费用1,000元(该批服装的总代理费用为2,000元,客户收取了1,000件,咝薇洏公司主张一半)+空运费用7,979元(绿苑公司逾期交货,海运改成空运,原海运费用由客户承担,绿苑公司逾期后,海运改成空运产生的运输费用)+履行合同产生的出差费用1万元(住宿费150元/天*20天,其中2013年春节前10天,春节后10天,此为跟踪货物制作质量产生;交通费为上海到南昌的往返机票,单程600元*8次为4,800元)]。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绿苑公司称,咝薇洏公司迟迟未指定仓位。通过协商,咝薇洏公司确定送货至其公司,故交货期变更为2013年3月24日,绿苑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关于质量,咝薇洏公司仅确定了服装的款式、面料等基本要求,未提供样品,也未进行封样。咝薇洏公司称,绿苑公司曾向咝薇洏公司的外商客户提供样衣两件,由客户确认后绿苑公司才投入生产的,绿苑公司没有在样衣上签字,现样衣由客户保管,仓位确实没有指定过,但交货期未变更过。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绿苑公司、咝薇洏公司签订的《服装委托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订立,如实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绿苑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服装,咝薇洏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由于咝薇洏公司已预付13,897.80元,余款55,591.20元咝薇洏公司应予支付,现绿苑公司主张55,592元有误。合同约定剩余80%价款咝薇洏公司应带款提货,绿苑公司已在2013年3月24日完成交货,当日咝薇洏公司未付款,绿苑公司自此之日起主张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损失没有依据。关于反诉:绿苑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问题,合同约定绿苑公司应根据咝薇洏公司指定的仓位交货,由于咝薇洏公司未给予绿苑公司指令,致使绿苑公司无法按期交货,责任不在绿苑公司;关于服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服装存在如咝薇洏公司所述的质量方面的问题,则咝薇洏公司在收货时应予指出,或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咝薇洏公司未提出,原审法院对此难以采信。咝薇洏公司以质量标准有样衣为由提出抗辩,鉴于咝薇洏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咝薇洏公司的反诉,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咝薇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绿苑公司加工价款55,591.20元;二、咝薇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绿苑公司55,591.20元自2013年3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驳回绿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咝薇洏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计643.50元,由咝薇洏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咝薇洏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咝薇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合同约定,绿苑公司应当在2013年2月3日交货到指定仓位,但是绿苑公司未按时交货,也未能向咝薇洏公司提供应交货物的准确数量、重量、箱数和体积,导致咝薇洏公司无法订仓位,故绿苑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此外,咝薇洏公司在收货前已经通过往来短信对服装质量明确提出异议,指出服装质量不符合香港客户要求,还与绿苑公司就后续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在服装加工过程中,香港客户也曾到绿苑公司工厂进行质量检查,明确指出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并在事后出具了不接受这批货物的书面材料。因此,绿苑公司亦应承担因服装存在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咝薇洏公司认为绿苑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绿苑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咝薇洏公司的反诉请求。被上诉人绿苑公司答辩称:由于咝薇洏公司没有指定仓位,导致绿苑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后绿苑公司根据咝薇洏公司的要求,通过快递方式将服装全部运送至咝薇洏公司,故绿苑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的问题。系争服装的样品经咝薇洏公司确认后,由咝薇洏公司自行封存,咝薇洏公司出示的样衣没有当时签字的标示和“样衣”字样,不是当初共同确定的样衣。绿苑公司只是按照咝薇洏公司的要求制作服装,在绿苑公司交货后,从未收到咝薇洏公司有关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的口头或书面请求。咝薇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中,咝薇洏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网页资料、过云峰与宋骋宇的短信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过云峰是绿苑公司的业务经理,宋骋宇在短信中明确表示货物有质量问题以及逾期交货问题,双方通过沟通确定这批货委托其他单位再销售。绿苑公司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绿苑公司认为过云峰是公司的人事部经理,短信联系的手机号确认是过云峰的,但是绿苑公司没有授权过云峰与宋骋宇联系,而且短信内容没有反映过云峰承认服装有质量问题,也不能证实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进行过有效反馈和沟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绿苑公司与咝薇洏公司签订的《服装委托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合同订立后,绿苑公司按约交付了全部服装,故其有权要求咝薇洏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根据合同约定,绿苑公司应在2013年2月3日将服装交到咝薇洏公司的指定仓位,但是就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咝薇洏公司已将指定仓位的相关信息告知绿苑公司。虽然咝薇洏公司辩称因绿苑公司没有事先提供要运货物的相关信息,导致其无法提供指定仓位,但是合同中已经载明服装数量,而且没有约定绿苑公司在咝薇洏公司订仓前负有相应的告知义务,咝薇洏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绿苑公司提出过上述要求,据此绿苑公司于3月24日向咝薇洏公司交货不构成延迟交货。而咝薇洏公司在收货后没有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咝薇洏公司主张绿苑公司提供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一节,从咝薇洏公司提供的短信内容不能证实绿苑公司确认系争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咝薇洏公司是基于绿苑公司委托其销售而收取服装。并且短信内容形成于3月24日之前,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咝薇洏公司在收到绿苑公司提供的服装后还提出过质量异议。加之,咝薇洏公司亦未就其诉请主张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对咝薇洏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正确。咝薇洏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9元,由上诉人上海咝薇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志红代理审判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杨喆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