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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腾宇与梁广镇、梁立彬、广东臻汇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腾宇,梁广镇,梁立彬,广东臻汇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梁腾宇,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罗定市号。委托代理人:何云锋。被告:梁广镇,男,汉族,1962年6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梁立彬,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广东臻汇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陈健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法定代表人:梁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腾宇诉被告梁广镇、梁立彬、广东臻汇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腾宇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腾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腾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45元,减半收取155022.5元,由原告梁腾宇负担。审 判 长  邓建勇代理审判员  尹燕红代理审判员  陈洁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家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