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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田代鑫与顾兵、王强、刘刚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代鑫,顾兵,王强,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7号申请人:田代鑫,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羌族。被执行人:顾兵,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强,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刚,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代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兵、王强、刘刚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兵、王强、刘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少刑初字第2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