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田代鑫与顾兵、王强、刘刚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代鑫,顾兵,王强,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7号申请人:田代鑫,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羌族。被执行人:顾兵,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强,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刚,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代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兵、王强、刘刚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兵、王强、刘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少刑初字第2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