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海建筑集团三峡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何芝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三峡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芝蓉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三峡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6214-3。法定代表人:谭家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建云,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易兴学,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芝蓉,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何仕华,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三峡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人建司)与被告何芝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增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峡人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建云、何仕华,被告何芝蓉的委托代理人何仕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峡人建司诉称,原、被告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仲裁错误裁决。原告公司没有被告这个人,也从来没有请过被告从事劳务工作。关于枇杷坪桑树廉租房7#楼的外墙砖业务,原告发包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告也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何芝蓉辩称,万州区枇杷坪桑树廉租房7号楼由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12年5月2日,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基础结构工程、墙面工程等劳务转包了给原告。原告又将贴外墙砖业务层层转包给了自然人张德富,被告系张德富聘请人员。在2013年11月17日被告在清洗面砖时受伤。因原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承包了万州区枇杷坪桑树廉租房7#楼外墙砖粘贴等工程。被告自认系张德富聘请,由张德富安排工作在该工地务工和发放报酬。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证明。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自认系自然人张德富聘请人员,由张德富管理,并不是为原告提供劳动由原告发放报酬,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理论上并不意味着原告不承担被告的工伤赔偿责任,只要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自然人张德富的上一家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是原告,且被告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原告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工伤的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三峡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芝蓉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田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