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泉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某某起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两人于2009年开始相识交往,2011年初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4月24日在扶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初期,原被告关系一般,原告在家料理家务,被告在绛帐街道经营出租车。随着了解的加深,两人觉得性格差异很大,常因孩子及经济问题等生活琐事吵闹。被告经常沉迷打牌,有时回家很晚,原告相劝,被告便与原告吵闹,甚至殴打原告,还报停原告手机,限制原告人身自由。2014年元月开始,原被告关系恶化,春节期间原告也没有回被告家中。2014年农历12月份,两人曾协商离婚未果,原告便与被告开始分居,2015年春节也未回被告家度过。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因性格差异,未培养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已分居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望,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个人归各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被告任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均系再婚。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开始交往,2011年春节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在扶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11月份原被告之间再次发生矛盾,同年1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除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外,还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在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自愿补办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均系再婚,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共同生活中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建立信任,共同致力于家庭经济建设和孩子抚养,多从自身言行方面做自我批评,改正缺点,互敬互爱,团结相处,必然能增进夫妻了解,原被告夫妻和好仍有希望。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充分举证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泉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欢 搜索“”